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21最新版是一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重要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條文word文檔,用戶可以通過該文檔進行基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學習,明確權利與義務,支持下載打印,在多領域使用,讓工程建設在守法的范圍內進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為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8年11月29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刪去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與投資審批的關系由前置“串聯”改為“并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程序,并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
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審批或者經審查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明確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具體情形;強化環境保護部門在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大對未批先建、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要求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征求公眾意見,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竣工驗收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是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1、可下載打印使用
2、最新國務院標準
3、可用于工程環境領域
4、可以參考學習
修改原因
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項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簡政放權。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先后取消、下放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618項,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269項,特別是201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國辦發〔2014〕59號),簡化整合建設項目投資審批程序,將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審批事項由前置串聯審批改為網上并聯審批,并明確提出按程序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2016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作了修改,調整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流程,并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根據國務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需要對《條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3]
審批規定
取消和下放不適應形勢發展需求的審批事項,激發企業和社會創業創新的活力,是國務院確定的改革要求。《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監管規定
取消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后,要重視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環境保護工作才能夠按照法律要求,順應人民群眾愿望,符合國家建設大局。《決定》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二是明確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的具體情形,對于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達標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準其環評文件;三是強化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管,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不得弄虛作假,并依法開展后評價,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四是嚴格法律責任,對未批先建的,可以處總投資額1%到5%的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對在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處罰責任人員;五是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建設單位編制環評文件要依法征求公眾意見,竣工驗收情況要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要將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便利規定
“放管服”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決定》在簡化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在費用收取和罰款等方面注重銜接,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另一方面盡可能減輕企業不合理的負擔,推動政府轉變管理方式和服務企業、便利群眾:一是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意見;二是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評文件可以委托技術單位進行技術評估,所需費用由財政負擔,審批、備案環評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和群眾收取任何費用,今后隨著環評服務單位資質管理制度的改革,企業負擔還會進一步減輕;三是環境保護部門要推進政務的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盡量讓群眾少跑路。 [3]
一是要加強宣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直接關系到生態保護與項目建設,關系重大,《決定》在系統總結、全面梳理、認真落實十八大以來建設項目環保管理領域改革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項改革措施予以規范化、法治化,環境保護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確保基層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準確理解改革要求,掌握《決定》主要內容;二是要及時完善配套規定,對與《決定》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要及時清理,《決定》規定的配套制度,例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辦法等,要盡快制定、修訂,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制機構要依照職責切實負起責任;三是要全面準確嚴格執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放”要放徹底、“管”要管到位,“服”要服務好,通過執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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